補登記
單獨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補登「共用部分」面積,應添附切結書敘明願將來如持分權利範圍不符時,同意更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一○一、四、十六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一○一六六五○六九六號 主 旨:有關早期取得建照執照之區分所有建物,其部分之「共有部分」面積, 未能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併件申請者,得否由一人以上之區 分所有權人代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申辦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101年3月28日全地公(6)字第1016456號函。 二、查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原則上應與該相關區分所有建物同時申 請登記,如未能同時申請登記時,得由先申請登記之區分建物所有人檢 附共同使用部分建物平面圖及該棟建物竣工平面圖,並添附切結書敘明 願依各區分所有建物面積佔各該相關區分所有建物之總面積之比分算其 共同使用部分之持分,將來如其他相關區分所有建物所有人證明該登記 之持分與某權利範圍不符時,同意更正後,准予先行申辦登記,前經本 部71年10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1985號函釋有案,本案請參依上開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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