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86年台上字第 3387 號 民事判決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又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 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扶養義務,除因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依 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減免其義務外,並不因其有無職業而有所不 同。本件被害人許麗華於被害時為家庭主婦,雖無職業,惟其生前在其家 中照顧二名女兒,自屬盡其對未成年女兒張惠珍等二人之保護及教養義務 之方式。且因其生前照料家務,使其夫張永清得專心外出就職,以獲取報 酬,其獲取之報酬當為其夫妻共有,許麗華亦非不得以其中部分報酬奉養 其父母,殊不得以其未外出就業,而謂其無能力扶養其女及其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