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負欠上訴人價金日鈔一千五百元,未經給付,上訴人
據為拒絕自己給付之抗辯,則除上訴人有先給付之義務外,即應為被上訴
人提出對待給付時,上訴人始向被上訴人為交付該房及基地之判決,尚不
得命上訴人無條件交付買賣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