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定作人之減少報酬請求權應屬形成權
典物回贖權為形成權民法第八百八十條係抵押權因除斥期間而消滅之規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為離婚請求權之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