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50 年台上字第 2868 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 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此與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 後段所謂之承認,須以契約為之者,性質迥不相同。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 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 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 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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