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年台抗字第 537 號判例 本訴與反訴係兩個獨立之訴,本件再抗告人提起本訴,相對人提起反訴後 ,兩造於七十一年六月三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再抗告人於同年八月二 十日聲請就本訴部分續行訴訟程序,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乃指定同年九月二 十日行言詞辯論。相對人就反訴部分並未聲請續行訴訟,且已逾四個月,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關於反訴部分仍生視為撤回其訴之效果 。 |
相對人就反訴部分並未聲請續行訴訟,且已逾四個月,仍生視為撤回其訴之效果張貼者:2013年2月4日 下午11:12wu huang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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