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司法事務官並無「將債務人提出異議逾期之駁回權」,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之裁判權
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