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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二審


上訴聲明

如依不服之本旨及其在第一審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可認其上訴聲明之內容,自不得謂上訴程式有欠缺

上訴理由

不得以抗告人未表明抗告理由即認為其抗告為不合法

上訴未備任何理由,經定期命補正仍不為之,足認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子網頁 (1): 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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