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依不服之本旨及其在第一審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可認其上訴聲明之內容,自不得謂上訴程式有欠缺
不得以抗告人未表明抗告理由即認為其抗告為不合法上訴未備任何理由,經定期命補正仍不為之,足認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