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販賣行為,是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不再援用刑事判例4則)
兩次販毒地點並不同,犯罪時間亦相距約一小時;另兩次販毒地點雖相同,但兩次之犯罪時間已相隔約22小時之久,均難認前後三次販毒行為為集合犯或接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