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某特定人對於該項文書有請求公務員朗讀或令其閱覽之權利,則此項文書對於某特定人即無秘密之可言傷單原為訴訟關係人得以請求閱覽或抄錄之件,並非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將查賬不符情形洩漏應守秘密之消息於該支局長,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
如某特定人對於該項文書有請求公務員朗讀或令其閱覽之權利,則此項文書對於某特定人即無秘密之可言
傷單原為訴訟關係人得以請求閱覽或抄錄之件,並非應絕對保守秘密之文書
將查賬不符情形洩漏應守秘密之消息於該支局長,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
第132條第3項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