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屬人員於其自身業務範圍內,依 法本有妥善保管職掌所屬文件之義務,是上開聲請狀於本院 內部傳遞過程中,無論在本院收狀人員、遞送書狀人員或承 辦股書記官保管之期間,不至使無關之第三人取得或任意閱 覽,則無關之第三人並無知悉該聲請狀載述內容之虞,足徵 被告遞交聲請狀之行為尚與刑法誹謗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有間
98年上易字第 686 號 |
法院所屬人員依法本有妥善保管職掌所屬文件之義務,則無關之第三人並無知悉該聲請狀載述內容之虞張貼者:2012年5月2日 上午3:24wu huang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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