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第 242 條等規定,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以及經當事人同意及
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者,方得閱覽民事訴訟
事件卷內訴訟文書,該等文書所得閱覽之主體既屬特定,即難認有何散布
於大眾之意圖,而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97年抗字第 137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