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 1052 號 刑事判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
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
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