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25年上字第 2581 號 刑事判例 (一) 上訴人受某莊首事委託,經管該莊某堂之廟款,已由各姓首事公議 ,改存某某號生息,依適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其所有權已移轉 於收受存款之某某號,並不屬於上訴人所持有,縱某某號即係上訴 人開設,然雙方間之法律關係既已變更,則此項存款,自係某某號 對於存戶所負之金錢債務,與上訴人為某堂保管財產而持有者不同 ,該堂代表某甲等向上訴人提取此款,上訴人不依契約本旨為有效 之清償,欲以自置地畝為代物給付,該代表等予以拒絕,因而發生 爭執,自係民事上之違約糾葛,並不發生侵占問題。 (二) 上訴人受某某莊十大姓首事人等委託,經理該莊公有廟產,其持有 之原因,仍係基於普通委任關係,並非因此充當鄉長,依法當然歸 其持有,縱有侵占情形,與公務上侵占罪質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