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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始有變造
張貼者:
2012年6月6日 上午12:49
wu huang ching
51 年台上字第 295 號
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
而言,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始有變造之可言,否則難以該項罪
名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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