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年台非字第 18 號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
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
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
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