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人之證述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 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斟酌其他 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 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 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從而供述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 採取,自非證據法則所不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13號) |
證人之證述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張貼者:2012年4月9日 下午6:44wu huang ching [ 已更新 2012年4月9日 下午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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